日前,长春市政府印发《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》。
长春市质监局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,加快推进长春市“质量强市示范市”创建工作,经深入调研,学习和借鉴全国先进城市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,研究起草了《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》,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,以市政府名义印发。
该办法分为总则、组织管理、申报条件、评审标准和办法,监督管理、附则等共七章二十三条内容。办法明确,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,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,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家,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家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,颁发质量奖奖杯、证书,并给予奖励100万元,质量奖提名奖只颁发证书,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。质量奖的评定工作,由市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负责(兼)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,负责质量奖评定的组织、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。申报材料审查、现场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负责。(消息来源于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)